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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材市场协会章程
China Building Materials Market
Association Constitution(CBMMA)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中国建材市场协会
China Building Materials
Market Association(CBMM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跨地区、跨部门、跨系统,
由具有法人资格不同所有制
的全国建材生产、经营(市场)、科研设计及相关单位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
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邓
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改革开发的总方针,按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建材市场管理,培育和发展建材市场,促进会员单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换机制,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为把跨世纪的建材工业逐步建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原材料工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经贸委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
针、政策,在政府与企事业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在建材生产与流通之间做好双向服务工作,发挥市场之间中介组织的作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建材工业的行业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密切结合建材市场、生产领域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措施,为政府部门决策服务。
(二)广泛开展经验交流,总结交流建材市场、生产经营企业在深化改革、搞活流通和提高经济效益方面的经验,为建材行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三)切实抓好信息工作,组织建立信息网络,搜集、整理、传播建材市场需求和行
情预测,为政府部门和建材生产、市场和使用单位起耳目、参谋作用。
(四)参与培育和发展建材市场,举办国内外或地区性建材商品交易展销活动,
引导企业走向市场,拓宽国内外市场,扩大销售,提高经济效益。
(五)组织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和企业管理水平;积极创造条件,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对外交流、合作,为生产企业招商引资牵线搭桥。
(六)制订行规行约,宣传职业道德,进行规范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七)承办国家经贸委交办的其他任务,办理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的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二类。
团体会员:凡从事建材市场、生产经营、科研设计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社团,承认本会章程,经申请批准,均可以成为本会会员. 团体会员由单位派出会员代表,代表由单位从领导班子中确定。代表有变动时,应由单位重新确定代表,并通知协会秘书处。会员单位应设兼职联络员,保持与本会的联系,研究有关问题和承担协会的工作任务。个人会员:
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人士,可吸收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规约和协议;维护协会的团结,关心协会的工作,
促进协会的发展;
(四)按章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有下列情况:破产、自行停业,转入其他行业,依法被撤消者,协会可劝其退会或
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
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站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
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
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
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
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站长、秘书长
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
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重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
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拟定对会员单位和各机构的奖励,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
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
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接交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
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
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
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
意,并报社团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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